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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05-02

(一)补贴计发依据

我市市区补贴计发依据为按现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发补贴。

(二)补贴标准

我市市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三)补贴范围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范围内的耕地。

2.村组集体土地。

3.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四)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或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2.村组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耕种时,村组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承包农户补贴的发放依据。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村组时,应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村组账户。村组未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集体土地不得申报补贴。

3. 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给农场职工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职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场与职工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农场自行经营未承包给职工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国有农场申领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与耕地保护有关的基本农田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