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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民政局扶贫政策

发布时间:2018-08-31

一、困境儿童保障政策

【适用对象】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父母监护缺失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儿童、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

【补助标准】生活费按月足额及时发放,孤儿和父母监护缺失儿童每人每月为1480元,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儿童每人每月为1184元,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每人每月为888元;每年7月份提标。

【注意事项】诚信申请,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受理,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配合核查。

热线电话:83601192  联系人:马开兵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

 

 

二、临时救助保障政策

【适用对象】支出型、急难型困难家庭,困境个人。

【补助标准】支出型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持续时间、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按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公式确定救助金额。每年按临时救助标准可给予救助1次,一年不超过2次。对非同一事由造成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视情增加1次临时救助。

【注意事项】诚信申请,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受理,按规定提供材料,配合核查,注意各类支出票据保管。

热线电话:83601182  联系人:左文琦     临时救助政策

 

 

 

三、医疗救助保障政策

【适用对象】具有清江浦区户籍,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本人、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补助标准】民政特定对象按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70%予以救助,年度封顶为普通门诊最高500元,特定门诊最高5000元,住院最高为医疗报销封顶线的50%。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住院年救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注意事项】诚信申请,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受理,按规定提供材料,配合核查,注意医疗结算单保管。

热线电话:83601656  联系人:张润泽    医疗救助政策

 

 

四、低保保障政策

【适用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补助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58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20元/人/月,低保金额按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每年7月份提标。

【注意事项】信申请,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受理,按规定提供材料,配合核查;并不是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就一定符合低保保障条件。

线电话:83601182      联系人:杨鹏         低保政策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政策

【适用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低保家庭外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一、二级(不含听力、言语)且需要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补助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为200元;每年7月份提标。

【注意事项】诚信申请,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受理,按规定提供材料,配合核查。

热线电话:83601182  联系人:杨鹏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六、因病致贫保障政策

【适用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清江浦区户籍家庭,纳入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户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3倍的城乡低保边缘户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慢性病和罕见病。

【补助标准】个人自负合规部分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医保范围内剩余费用分70%、80%、90%、全额四挡予以救助。对属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3倍的城乡低保边缘户的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按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70%予以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注意事项】诚信申请,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受理,按规定提供材料,配合核查,注意医疗结算单保管。

热线电话:83601656  联系人:汤丰元    因病致贫家庭救助政策

 

七、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政策

【适用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补助标准】城市按照1656元/人/月;农村按照分散9670元/人/年,集中10470元/人/年;每年7月份提标。

【注意事项】诚信申请,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受理,按规定提供材料,配合核查。

热线电话:83601162     联系人:朱红艳       特困供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