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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9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关金融机构: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自实行以来,在促进创业、扩大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带动作用,但是也存在审批周期长、贷款额度低等影响政策效果的情况。为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原创业担保贷款的基础上推出江苏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富民创业贷款”),通过扩大支持范围、优化业务流程、加大贴息力度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我省大众创业成本,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富民增收,服务民生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类群体自主创业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富民创业贷款的支持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省创业人员)。原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支持对象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群为富民创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简称重点群体)。

(二)提高贷款额度。在中央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对个人创业者发放的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的基础上,对雇用3-5人的创业项目,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对雇用6人以上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贷款利率按原规定执行。

(三)加大财政贴息奖补力度。为进一步降低大众创业成本,在执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的前提下,对富民创业贷支持的十类重点群体,省级财政对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按不高于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贴息支持,超过30万元的贷款按不高于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予以贴息(不分段计算);对其他城乡创业者,省级财政贴息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为支持苏北地区发展,对该地区重点群体10万元(含)以下小额贷款,省级财政继续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按照每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于中央财政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省财政按上述标准予以贴息补差。

(四)降低贷款申请条件和担保(反担保)要求。申请江苏省富民创业贷款,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省居住和生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在我省经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承包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3.提供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是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申请的贷款仅用于创业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或补充项目运营资金;

4.申请人最近5年应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各市县经办机构应适当降低反担保要求,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的创业对象可取消反担保:

1.对于1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取消反担保要求;

2.对于10万元到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被选树为市(县)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或者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等特定群体,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可以取消反担保要求。

对经办机构综合评估后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申请,贷款对象或其亲友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等经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押品。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人员以及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对恶意拖欠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经办机构应将其信息报送至省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系统。

二、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富民创业贷款审批效率

各市、县要简化流程、大幅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当前创业贷款工作中的痛点。各设区市负责辖区内创业贷款公共服务平台的开发和推广工作,鼓励各市县借助创业贷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贷款在线申请并审批,开通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便群众办理和查询。让数据和经办人多跑路,申请人少跑腿。各市县要优化流程设计,压缩审核放款时间,力争让富民创业贷款申请人最多跑一次。无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创业贷款,自网上提交申请到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原则上应在办妥抵押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各市县依托网上审批系统重构审批流程,大幅提高贷款申请和发放效率,做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担保基金“应保尽保”、经办银行“应贷尽贷”,充分发挥富民创业贷款这一政策性贷款促进创业就业的功能。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调动经办机构工作积极性

各市县应建立富民创业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激励约束和绩效考核机制。各地应引入竞争机制,富民创业贷款经办银行原则上不低于2家,保障申请人的选择权和就近申请,促进经办银行提供优质服务。担保基金原则上应按各银行年度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比例分存各经办银行,以调动银行工作积极性。

各市县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设定贷款担保及发放规模、笔数、贷款利率、单笔平均发放时间、申请人满意度等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对经办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富民创业贷款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