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公开 > 政策详情

政策详情

关于印发《淮安市“巾帼创富贷”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1

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扶贫办,各承办银行: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江苏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南银发〔2017〕66号)、《中共淮安市委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淮发〔2017〕27号)、《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淮发〔2016〕10 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7〕15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创业就业,脱贫增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推出《淮安市“巾帼创富贷”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淮安市“巾帼创富贷”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巾帼创富贷”贷款年度贴息明细表

3、“巾帼创富贷”贷款前期审查表

 

 

 

    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妇女联合会 

 

                             淮安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淮安市“巾帼创富贷”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创业就业、脱贫增收,根据《江苏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南银发〔2017〕66号)、《中共淮安市委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淮发〔2017〕27号)、《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淮发〔2016〕10 号)文件精神,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巾帼创富贷”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创业者个人或吸纳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就业的小微企业为借款人,承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只贴息不担保),用于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个人创业或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

个人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淮安市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

企业借款人为吸纳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就业较多的小微企业。

2、贷款条件

个人申请“巾帼创富贷”的条件:年龄在55岁以下的女性自然人,诚实守信,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从业技能,有创业项目,并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小微企业申请“巾帼创富贷”的条件:企业吸纳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就业人数占员工总人数2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经营项目好,盈利能力强,诚实守信并无不良记录。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贷款额度。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单人或合伙经营申请的“巾帼创富贷”最高额度为每人不超过30万元;吸纳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就业较多的小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贷款期限。借款人、承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个人“巾帼创富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巾帼创富贷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个人“巾帼创富贷”贷款利率由承办银行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风险分担方式合理确定,在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下同)上增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小微企业“巾帼创富贷”贷款利率,由承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上浮利率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30%。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承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巾帼创富贷”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申请“巾帼创富贷”贷款按照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妇联推荐、同级扶贫、人社等相关部门资格审核认定、承办银行审核办理巾帼创富贷贷款手续。具体程序为:

1、申请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帮扶手册等证件到创业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妇联领取《“巾帼创富贷”贷款前期审查表》(下称前期审查表),按规定内容填写。

2、乡镇(街道)妇联根据借款人所持相关材料向人社、扶贫系统征求意见,推荐到市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审查表及相关材料转到当地承办银行按照贷款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八条  承办银行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贷款进行调查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提前还款等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提前与承办银行协商,并通知相关单位报备,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贷款的风险管理和代偿责任

 

第九条  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和本息回收工作。由承办银行主要负责,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承办银行应积极催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协助承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提供至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当出现风险的时候,如是自然人提供担保,应首先由担保人进行代偿;如办理房产等抵押贷款,无特殊情况,应首先执行抵押物。承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十条  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降低不良贷款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承办银行的“巾帼创富贷”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承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升。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及其家庭成员个人申请“巾帼创富贷”,承办银行按本办法约定利率放贷,地方财政据实贴息。吸纳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就业的符合规定的企业贷款,在省财政承担基础利率50%的基础上,其余50%按实际吸纳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及其家庭成员人数据实贴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巾帼创富贷”贴息资金正常增长机制,市财政先期预算安排50万元予以启动,以后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适度增加。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各县区、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安排奖补经费,统筹用于推动“巾帼创富贷”贷款工作规范开展的相关会议、宣传、审计等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巾帼创富贷”贷款逾期以及罚息,财政不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五条  “巾帼创富贷”贴息办理程序为:每年底由贷款承办银行按照《“巾帼创富贷”贷款年度贴息明细表》列出补贴对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妇联组织向财政部门据实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专项资金中支出并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由其补贴到借款人手中。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巾帼创富贷”工作的管理。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扶贫办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等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指导承办银行落实“巾帼创富贷”政策要求,会同财政、人社、妇联及扶贫办做好对承办银行的业务员监督,并实施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审核、拨付贴息,并对贴息补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巾帼创富贷”贷款申报资格的认定和贷款申请的推荐工作。

妇联负责对“巾帼创富贷”贷款的申请受理和推荐工作。

扶贫办负责向相关审核部门提供建档立卡低收入妇女数据。

承办银行要积极开展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工作,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负主要催缴和追缴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和市扶贫办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