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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帮扶工作队帮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2

市委各驻县(区)帮扶工作队(组),各县(区)政府扶贫办:

为进一步规范市委帮扶工作队帮扶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成效,特制定《淮安市帮扶工作队帮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帮扶工作队帮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9年322


  

淮安市帮扶工作队帮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委帮扶工作队(以下简称帮扶工作队)帮扶项目管理,强化各方责任,提升项目实施成效,依据《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帮扶工作队帮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扶办〔2019〕6号)《淮安市扶贫济困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项目,是指资金由帮扶工作队筹集、纳入帮扶工作队账户管理,并由帮扶工作队协调组织,直接帮扶农村扶贫开发对象,改善经济薄弱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

第二条 帮扶项目资金应开立单一账户管理,由当地财政负责代账,实行专账核算。

第三条 帮扶项目应依据县级扶贫开发计划,结合资源禀赋设计和遴选,充分征求帮扶村及群众、乡镇、县级扶贫部门、后方帮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帮扶项目应纳入县级扶贫项目库管理,编报流程如下:

(一)村申报。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二)乡镇初审。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与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低收入群众参与情况及带贫减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帮扶工作队。

(三)队审核。对乡镇报送的项目,帮扶工作队组织论证并征求后方帮扶单位意见后,经帮扶工作队队长办公会或临时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县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四)县审定。县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统筹平衡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五条 帮扶工作队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立项支持,帮扶工作队应与相关乡镇、挂钩村签订帮扶项目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帮扶项目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帮扶项目由挂钩村所在乡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实施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进行阳光操作。

第八条 帮扶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由乡镇按照扶贫信息公开公示要求,分别在乡镇和挂钩帮扶村进行公示公告;乡镇应及时向帮扶工作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帮扶工作队需加强对帮扶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帮扶项目开展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

第九条 帮扶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监理制。对投资量小、技术要求不高的帮扶项目,可由驻村队员、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 帮扶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帮扶工作队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帮扶工作队会同县级扶贫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帮扶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报账制,项目完成后,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须在县、乡镇、村三级及实施地长期公示。

第十三条 帮扶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文件资料。帮扶工作队和项目建设单位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后方帮扶单位帮扶队员要及时将帮扶项目进展在阳光扶贫系统录入,接受监管。

第十四条 对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做好确权登记,收益分配到村到户。

第十五条 帮扶项目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破坏等,严禁用于村级贷款的抵押和担保。

第十六条 帮扶工作队应配合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帮扶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帮扶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