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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及其他 困难群体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5

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特困人员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淮民〔2019〕28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境儿童基本养育费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淮民〔2019〕3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基本养育费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8700元;集中供养高于分散供养800元以上,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9540元。

2、城市“三无”。供养标准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城市“三无”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5500元。

    (三)困境儿童基本养育费

1、孤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每人每月2200元提高为2410元;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为1620元。孤儿主要包括:弃婴,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判,下同),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由每人每月1185元提高为1300元。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补贴标准的6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弃养、服刑在押、强制戒毒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补贴标准的50%发放。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参照低保提标后的新标准执行。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整为:

城镇、农村一级肢体、盲视力以及一级、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190、17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城镇、农村二级肢体、盲视力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不低于160、15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确保资金到位。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相应增加本级财政保障资金预算,优先安排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及其他特殊群体生活补贴等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做到应保尽保。要严肃认真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及其他特殊群体的申请审批工作,发现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程序为其依法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不得设置前提条件,不得限制或者拖延审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

(三)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全区提标工作及时全面完成。

 

 

 

 

淮安区财政局                淮安区民政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