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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儿童大病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5-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有关精神,切实使用好我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慈善救助资金”),有效缓解我省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省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期内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

二、救助病种

1、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2、先天性心脏病;

3、尿毒症;

4、恶性肿瘤

三、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其他合法来源。

四、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患儿家庭经济状况对重大病患儿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总费用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孤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二)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80%。

(三)低保边缘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

五、资金筹集及承担比例

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共同承担。省级慈善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5:3:2比例投入。各地也要采取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比例投入办法,筹集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对慈善救助资金实行专门管理、专款专用。省级慈善救助资金对苏北、苏中、苏南地区分别承担资助总金额的70%、50%、20%,余下部分由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承担。市、县(市、区)各自承担救助资金的比例由市民政局会同慈善总会确定。

六、申请程序

(一)患儿监护人在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领取并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本;

3、疾病诊断证明和近期的病历资料;

4、低保家庭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家庭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孤儿提交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

5、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患儿提交《社会保障卡》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或其他相关凭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儿提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或其他相关凭证;

(二)县(市、区)慈善总会将申请人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户口本、低保证、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医保凭证复印留存,并就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将《申请表》报市慈善总会。

(三)市慈善总会接到申请后及时调查审核患儿相关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救助。

(四)市慈善总会一般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定同意的救助患儿《申请表》邮寄至省慈善总会,省慈善总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患儿情况,并书面答复市慈善总会。上报救助对象不符合省级慈善救助条件的,省级慈善救助资金将不予资助。

七、医疗和结算程序

(一)省、市、县(市、区)民政局、慈善总会会同本级卫生部门,指定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定点医院。(省级定点医院见附件2)

(二)核准救助的患儿至县(市、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患儿治疗结束后,能实行医保即时报销的定点医院直接将救助金额从总费用中按规定比例扣除,患儿家庭仅需向医院缴付除救助金额以外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患儿出院证明、费用总清单、医保报销等有关凭证复印报县(市、区)慈善总会。

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行医保即时报销的,则先由患儿家庭全额支付医疗费用。患儿监护人至当地医保部门报销完毕后,凭总费用发票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出院证明等,再到县(市、区)慈善总会结算救助资金。

异地转诊救治的,救助对象家庭按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并支付医疗费用,回原籍办理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和其他救助后,再到县级慈善会结算救助资金。

(四)县(市、区)慈善总会核算总救助金额及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承担的资金数额,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结算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结算表》),向省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申请省、市两级慈善救助资金。

(五)省、市慈善总会复核救助资金,确认无误后分别将省、市救助资金拨付给县(市、区)慈善总会。

(六)省、市救助资金到位后,县(市、区)慈善总会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省、市、县(市、区)三级救助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部门,或交付受助患儿监护人。

(七)县(市、区)慈善总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救助患儿《结算表》、出院证明、费用发票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复印件等材料分别寄交省、市慈善总会存档。

八、有关要求

(一)省级慈善救助资金对贫困家庭大病患儿的救助以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的救助为基础。市、县(市、区)民政局须会同当地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善总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0]91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方案。

(二)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县(市、区)、市慈善总会逐级上报审批。省、市、县(市、区)慈善总会要定期公布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民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各定点医院要主动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并参照当地的惠民医疗政策,对患者实行优惠政策,对挂号费、手术费、住院费、检查费予以适当优惠。

(四)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探索建立医保补偿、医疗救助、慈善救助支付平台,并逐步提高医保补偿、医疗救助比例。

(五)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自《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

2、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省级定点医院名单

3、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结算表